义务帮工在现实生活中很普遍,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这种助人为乐的活动原本是好事善举,但在帮工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意外,产生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2012年8月13日,原告张某本来在其兄弟工地上干活,被告李某到工地上喊张某帮忙拆升降机支架。在拆的过程中,支架倒塌砸到张某的右脚上,右脚当即出血。原告住院治疗17天,医疗费支出六千多不说,右趾骨折构成伤残,经鉴定伤情属九级残。张某多次找李某要求赔偿,但一直无果,便诉至法院。3月2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原告张某各项费用共计18000元。
本案主要涉及到义务帮工人受伤时谁赔偿的问题。所谓义务帮工,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无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行为。帮工人不要求对方支付报酬,不管该报酬是以金钱方式、劳务方式或其他方式体现出来在。帮工人是为了被帮工人的利益而自愿、无偿提供帮工劳动。那么如果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谁来为伤害买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的补偿。”《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李某请原告张某帮忙拆升降机支架,有明确接受帮工的意思表示,原告因此遭受人身损害,且无过错,被告理应对原告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接受助人为乐也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接受义务帮工在法律上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被帮工人将对自己接受帮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张某在帮工过程中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则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帮工过程中,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帮工活动的无偿性,被帮工人应注意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帮工工具,保证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