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未买交强险的一方被判全额赔款

  发布时间:2013-07-24 15:29:52


    1月18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相撞,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0000元。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是李某却要全额赔偿张某的损失50000元。这是怎么一回事?

主审此案的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李某没有投保交强险,且张某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按解释规定李某便要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司法解释出台前, 这种情况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李某只需赔偿50000元的30%即15000元。

该案给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人们敲响了警钟。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投保交强险,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论主次责任,车主都要在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内承担。即使无责任,也要在12100元限额内承担责任。贪图省小钱,出事后损失将很惨重。司法解释这样规定更有利于保障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并及时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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