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明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987年被告人赵明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7年犯盗窃罪又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03年6月刑满释放后,于2009年4月1日,因涉嫌盗窃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2007年1月30日,被告人赵明窜至该县西坪镇方家沟村猪场,将王某停放在职工食宿大厅的一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盗走,该摩托车价值4200元,案发后被盗三轮摩托车退还被害人。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