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排队离婚为避税,集体离婚为分房的新闻报道充斥着各大媒体,有着愈演愈烈之势。像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无效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2012年3月,陈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王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并约定了利息。眼看借款期限将至,陈某却无力还钱,为了逃避债务,陈某便想出一招假离婚,离婚协议上写着因陈某有过错,愿将家庭共同财产房子、存款等全归妻子刘某所有,双方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借款到期后,王某向陈某要账,陈某却耍赖称现在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王某调查发现原来陈某将财产全部给妻子刘某了。想借离婚逃债没门,王某一纸诉状便将陈某、刘某告到法院。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陈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且陈某确实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离婚时,陈某将所有财产给了妻子刘某。法院认为:该借款行为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合理的生产经营,因此该债务属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离婚时对共同债务偿还的内部约定,对原告并无约束力,且该约定损害了债主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据此,法院认定他们的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约定无效。遂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及利息。
说法:现在 不少纠纷中,一些“老赖”通过各种形式进行逃债。一是假离婚,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主动造成自己资不抵债,然后通过调解、离婚登记等形式来确认,意图“合法化”。二是假交易,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来规避执行。其中涉及房屋转移的情形较多。如果“老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财产,对债主造成损害,而且接收财产的受让人明知的,债主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这类行为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法律所不允许,不能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