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们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私家车辆不断增多,导致交通流量迅速增长,避让车辆之现象随处可见。一旦在避让过程中出现事故,谁来担责?6月16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避让车辆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
2012年8月15日,庞先生驾驶三轮摩托车(乘车人王女士)沿西峡县五里桥街,行至北二环交叉口时,在避让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庞先生、王女士不同程度的受伤。他们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期间各花去医疗费3048元、5184元。随后,庞先生、王女士找到符某要求支付各项损失。符某却以自己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应由该保险公司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也以被保险人符某的车辆未与庞先生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无果,庞先生、王女士将符某和该保险公司一块起诉到法院。
【判决】
西峡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次事故的发生,与被告符某驾驶车辆在经过无交通信号灯的交叉口时对道路动态观察不周,未保持安全车速,有一定因果关系。同时原告庞某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且在发生危险时避让处置不当,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原告庞某、被告符某责任划分5:5为宜。最终判决,被告该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庞某4399元,原告王某309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