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违规上路撞伤人,又没有任何投保情形,受害人的损失如何得到赔偿?6月4日,西峡县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
2011年8月10日,被告李某驾驶无牌照载货机动车自西峡县桑坪镇桑坪街向黄沙方向行驶,与相对方向原告赵某驾驶的无牌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事故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双方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医疗费用5万余元。原告伤情经鉴定为左上肢瘫痪属五级残,胸椎压缩性骨折属八级残,诉请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并要求被告李某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并要求事故车辆的原车主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据理力争,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赵某无证驾驶,且是在避让他人的过程中撞向己方车辆,自己避让不及才导致事故的发生,因而认为原告赵某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孙某辩称,原告损失完全与己无关,肇事车辆是按照废铁卖给被告李某的,李某开车发生事故自己不应赔偿。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事故发生的过程有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医院诊断证明、当事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李某并无相反证据推翻西峡县公安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书中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因而对于被告李某的辩解不予支持。且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被告李某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按照双方事故责任比例承担。对于被告孙某,明知报废车予以转让,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西峡县法院做出判决,要求被告李某一次性赔偿原告赵某17万元,被告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
问题一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审判活动中的效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由此可见,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并不必然的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人民依法审查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案件当事人若想推翻事故认定书中的相关内容,就必须在开庭前或开庭过程中提出与事故认定相反的证据。
问题二 关于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未对事故车辆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对原告赵某的合理损失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门方能按照双方的事故责任比例予以分担。
问题三 关于报废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孙某明知是报废车辆而予以转卖,依原告请求,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因而,西峡县法院庞法官温馨提示,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