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城的林某购买了一辆出租车。2011年12月25日,林某将该出租车租赁给景某经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每天租赁费120元,每月25号之前足额支付;在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2012年2月25日,景某在营运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树碰撞,造成乘车人郝某重伤。事故发生后,郝某将林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林某一次性赔偿郝某8万元,并当庭兑付。
后林某依据租赁合同及赔偿凭证向景某索要赔偿款,景某拒绝给付。今年3月10日,林某一纸诉状将景某推上被告席,要求给付垫付的赔偿款、租赁费及违约金。
■法理解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出租车租赁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在租赁原告出租车营运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应当由被告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对受伤乘客进行赔偿。现原告作为车主,已对乘客赔偿8万元不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依据合同,被告应付原告租赁费7200元,违约金5000元。最终,法院对这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支付原告93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