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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初字第18号
原告李文华,男,46岁,汉族,现经营“干菜调料批发”。
被告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张猛,系该办主任。
原告李文华不服被告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立案受理。2014年4月16日在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通过本院庭前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被告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对原作出的西价罚决字(2014)第154号处罚决定书中的处罚款额和罚款数额进行了变更,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同意并即时履行了义务。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同意。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文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经被告同意,本院依法予以照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华撤回对被告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华负担。
审 判 长  李献省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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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民法院